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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商标注册要知道的内容有哪些

作者:阳泉兴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1 08:30:28

商标是识别某种商品或者是服务的显著标志,企业或者是个人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商标的话,一定要进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不仅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还要满意要求的条件,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阳泉商标注册要知道的内容有哪些。

1、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一定要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或者是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是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企业或者是外国人。如果满足这个条件,想获得商标专利权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显著商标局也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的商标申请。

2、关于商标审查。在申请商标注册后,接下来就进入了审查阶段。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时间是三个月到四个月,实质审查的时间是一年,也就是十二个月。如果形式方面符合要求的话,会发放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是不是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而进行的检查。在这个阶段,不要使用注册的标记。

3、注册的费用。商标注册的费用是按照类别和个数进行收取的,通常每个类别的每个商标的费用在几百元左右,有效期是十年,其中包含十年的费用。在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要了解下以上的内容,如果大家感觉办理起来毕竟麻烦的话,可以通过代理的形式,让专门的代理人帮助办理,这样办理完成后,代理人就会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证,这样比较省心。

标志的“志”,既可以叫记号,又可以说是一种符号,它代表和体现某一事物。商标注册的商标和标志都同属于宣传范畴,只不过标志在生活中应用的范围更为广泛罢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参观游览、欣赏文娱体育表演等,都和标志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铁路交通的标志,邮电事业的标志,“红十字”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志等。

总之,标志在人们日常生活及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 标志虽然是一种记号,符号,又具有宣传性、显著性,但它只是表示某一事物,而不是商品经济下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的标记。因此,标志不能与商标划等号。通常的标志,不能替代商标应用。某些通用的标志,如红十字、铁路标志、邮政标志,电的符号等还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可是有些事物的标志就很难区分它是广告、商标或一般标志了。

例如我国古代酒店门前的酒旗,旗上标有姓氏,古代陶器、皮革、武器、农具和其他日用品上刻的工匠名字、原产地名称和其他简易符号等。这说明标志与商标注册的商标二者虽然不能划等号,但有共同的地方。有些事物的标志,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了商标,如药店门前挂的双葫芦标志,后来就演变成为药品上“双葫芦”商标图形,刻在土砖上的△符号。原先是生产者所作的简单记号,后来演变成为—三角商标。因此,商标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商标是由标志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逐渐演变而来的。

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景气,现在就业压力也大,许多人辞职以后就想干点小买卖,比如在弄个小饭馆、小便利店,或者是弄个批发服装的摊位。有的人觉得干小买卖要比开公司容易的多,开公司要注册公司还要交税,而干小买卖注册个体户就行了,交不交税也没人来查。小编要说的是,这是对个体户的误解,纳税是每个经营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和法定义务,个体户也是需要交税的,只是与企业交税的税种有一定差别,税率也不一样。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一般城区缴纳7%,区县缴纳5%,区县以外的缴纳1%;  

3、个人所得税按照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计算,一般缴纳2%左右;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  

5、如果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能够规范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可以自行准确登记往来账款,税务部门可以进行查账征收税款。但是由于大部分个体户都不具备会计记账的能力,或者是规模比较小,税务部门一般会对这类个体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来收取税款。个体户需要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并且按时交税,不能有偷税、漏税等行为和现象。偷税、漏税、不交税等行为都会导致罚款并且使个人的信誉度降低。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书所引用的规则已经不局限于商标的音、形、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对比,而是更关注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有两条:(1)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两种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的争议,而前者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所作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于外观设计的需要,在不改变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对商标的字体、构图等作一些调整,为此,商标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请一个商标注册。同时,很多侵权人也利用了这种机械的限制,把显著性相同而音、形、义存在一定差别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

对此商标所有人不得不考虑把商标音、形、义的各种变化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成为有名的商标申请大国,几乎每个稍有名气的商标均会随附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而国外商标法确立的是要素不变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改变商标的标识,但不能破坏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作一些不破坏显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义有差别而显著性、识别性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被恶意使用才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要素比较原则跟国际通行的判断原则更为接近。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某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AB,则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标均构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缀、后缀还是其它音、形、义有差别的修饰。从而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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