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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企业商标转让的详细流程

作者:阳泉兴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6 08:40:22

领取阳泉商标注册证根据申请人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相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组织机构跟自然人领取商标证都需要哪些材料吧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δ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λ处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δ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面,现实生活中,有人想怎样维护自己的商标,也有人在思考怎样撤销他人的商标。如何撤销他人的商标,是让商标的主人树立警惕意识,管理好自己的商标;也让所有的人都成为监督者,撤销那些有违法嫌疑的商标。

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撤销他人商标当有人的商标在注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或者是以其他的不正当的手段申请的商标,比如是对相关商标审查员行贿的手段,当出现这种类似的情况,无需他人申请,商标局一经发现就会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主动撤销商标的另一种情况是,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违反商标管理规则,例如:自行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修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彩色商标是不能随便改变颜色的。

如果商标对服务的产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况,商标局也可以撤销商标。提出商标撤销申请,你也可以商标局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想发挥商标的良性作用,需要发挥大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当有些商标与部分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时,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是必要的。最值得一提的情况,是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版权等相关的权利。例如,乔丹体育用品在中国经营多年了,但是真人乔丹却并没有赋予这家公司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的权利,这家公司的确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存在借用名人的知名度宣传自己的产品的嫌疑。

总之,撤销他人的商标,最终的决定权在商标局,或者说法院也有权行使。但是,最有效的撤销监督者却是每一位普通公民。

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商标法》允许经营者通过阳泉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在一定条件下排斥他人对近似或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那么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有哪些?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商标不予以注册的理由有哪些?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绝对不能以注册标志不具备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备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具备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这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

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文字、图形等内容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其进行注册的行为也不能采用有损公共利益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否则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是指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受损,因此不能注册。这些情形主要涉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商标并非绝对不能注册,只是在相关民事主体反对时才不能注册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识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人文因素或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据此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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