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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集体专利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阳泉兴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25 08:38:43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标注销程序,商标注销是被允许的,商标持有人只需要在相关部门根据阳泉商标注册人本人或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使其失去相应权益的法律程序即可。那么商标注销程序是怎样的?

1、若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需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在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而注销注册商标时,可以选择整体注销,也可以选择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当商标所有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在相关部门提交将该商标注销的申请。但是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该商标时,是必须提交证明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在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一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法律所规定的宽展期内没有提交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会被注销。这是有关部门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注销该商标裁定的行为,是不需要人去提出申请才会发生的行为,只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满后所出现正常行为。

一般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阳泉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若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从查询窗口领取《商标查询单》→填写《商标查询单》→在查询窗口划价→在收费窗口缴纳商标查询费→将《商标查询单》交回查询窗口→在查询窗口领取查询结果

收费的标准是:中文商标100元,英文商标150元,图形商标200元,

有人问我们,是不是商标查询过了,就能下商标证了,其实不是,因为商标局的数据库也不是百分百按时更新的,再加上审查老师的主观意见,以及商标注册盲期的问题,还有图形商标检索不到位等,这些都将影响商标是否通过审查。

由此可见自己去工商局注册商标可以省去大概一部分商标注册代理费,但是商标一旦被驳回,就意味着需要商标驳回复审,或者是商标重新注册,就需要另花一份钱,请注意商标窗口的提示,以上费用统称商标官费,这就是商标代理公司推荐您使用使用商标驳回担保的原因,以上就是自己注册商标的利与弊。

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3年1月,福建漳州市人张某,在龙文区某社区雇佣人员通过其在淘宝上的网店“某某旗舰店”从事服装经营。当事人从厂家购进“黛欣琪”和“黛莉安”商品,一部分通过当事人的网店加价销售,另一部分让员工将原商品上的“黛欣琪”和“黛莉安”商标标识拆换成“兰欧丽”商标标识后通过网店进行加价销售。当事人更换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阳泉商标注册人的同意。

二、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

2011年12月,上海市浦东区人李某某在康桥镇川周公路3158号租借的房屋内,将从绍兴某某医药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脱脂漂白纱布加工成不同规格的分切卷,配上尺子、别针、丝带等辅料,装进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好的包装盒内,制成“月美佳纱布腹带”产品,并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月美佳纱布腹带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利用“枸杞娃娃”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进行展示。经查询,该企业名称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属于当事人自己伪造。

三、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

2010年6月,江苏常州江某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服装的过程中,通过从服装市场直接购进,或在加工厂直接订制的方式,获得与23区、组曲、ICB、自由区等知名品牌服装同样款式的服装,然后在网站的商品说明上使用23QU、组QU、IC*、自由*等文字,混淆这些服装与知名品牌服装的关系,使消费者将这些服装误认为是上述知名品牌服装,而实际上当事人通过快递发给消费者的是没有任何商标的服装。

四、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

2012年1月,上海某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增加企业的影响力,增加产品的销售量,在其自有网站上对外发布公司代理销售的医疗器械信息。经核实,当事人对外发布上述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宣传用语,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上述产品的适用范围明显不一致。而当事人为推广宣传、增强销量,编写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认为上述产品具有广告宣传所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和用途进行虚假宣传。

五、恶意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007年起,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在安全软件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在未进行第三方权威测试证明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方式,公开宣布其多家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捏造虚假事实或扭曲、隐瞒竞争对手产品的真实情况,误导限制用户自主选择不同的服务,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具体采用方式为三大类:第一大类为主观拦截竞争对手产品的默认设置与安装。第二大类为诱导卸载。第三大类为影响使用。

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

2012年2月,江苏泰州人戴某、吴某某协商共同投资,合伙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泰尔维亭超级P57蝴蝶亚复合食用仙人掌减肥食品。2012年5月,江苏省泰州市工商机关联合公安部门,权利主张人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泰兴市内的实体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鉴定该泰尔维亭超级P57蝴蝶亚复合食用仙人掌均为假冒。

七、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2011年4月,北京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在湖北襄阳设立分公司,并在该公司开设的团购网站上开设襄阳团购频道(分站),在襄阳境内开展网络团购业务。该分支机构2011年4月开始正式营业,招聘员工30人,人均月工资1400元,至2011年6月已与27户用户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分公司的整个管理及组织架构,完全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分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但直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八、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

2011年,重庆人周某建立了名为“永川在线商城”的网络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首页公告栏发布公告,未经同意,擅自披露了消费者陈某的个人信息数据,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职业、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消费者多次与其沟通删除,均未得到理会。接到举报后,当地工商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一周后,工商机关再对该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站仍未改正,因此决定立案调查,现已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九、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

2007年10月,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建“返利网”网站,引导消费者到与当事人有合作关系的电子商务商家处购买商品,交易成功后,电子商务商家向当事人支付一定比率的佣金,当事人将佣金中的一部分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给成功交易的消费者。消费者须与当事人签订《返利网用户使用协议》并注册成为会员。经调查,该协议中明显存在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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